「臺灣弓道協會」成立於 2009年1月17日,

為全國性社團組織,以在臺灣推廣日本傳統弓道為主。 

臺灣弓道協會組織架構

更新日期:2024/1/7

2023-2024
理監事

2021-2022年
理監事

2019-2020年

理監事

2017-2018年

理監事

2014-2016年

理監事

2012-2014年

理監事

【時任事務幹部】

臺灣弓道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弓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為國際弓道連盟之會員,遵循國際弓道連盟制定之規範推廣日本弓道,辦理全國性弓道教學,參與並辦理國際性弓道研習、交流、(級數)段位檢定、競賽等相關活動,以增進國人身體健康與群體之和諧,亦為本會之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無暴力犯罪紀錄或吸毒等不良嗜好、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會員。並分為以下兩種資格:

二、團體會員:凡符合以下資格並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未達法定選舉年齡(二十歲)之會員,不得行使上述四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該年度的會費應於前一年的 10 月 31 日前繳交完畢,欠繳滿兩個月經通知仍不履行者將進行停權。

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會議、當選理、監事或享有本會會員所有權益。會員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團體會員除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有以下情事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亦應予以停權或出會(開除會籍)等處置: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會員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按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秘書長下,得分設各組,協助推動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一至七人,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四年一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報內政部核備。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報內政部核備。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六年一月十五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報內政部核備。